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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罰錢

by Toni, Thursday, January 17, 2019, 13:45 (2612 天前)

你好,公司經常轉換制度,在合約以外經常另加口頭上的條款,例如不准在上班時間看自己電話,合約列明會有1小時時間午餐,但是經常太忙碌而完全無辦法離開工作崗位,合約上列明12:30前一定要到達公司否則會扣勤工錢,但是口頭又要額外通知各位員工12:15之前一定要到達公司否則就會扣錢,而另外公司會放一個錢甖,每當做錯事或者達不到老闆要求,例如沒有把櫃桶的鎖匙放好,就要扣除$50 ,而且那$50係由員工立刻從銀包付出而不是扣除工資或者勤工,想請問以上幾點公司有觸犯法例嗎

公司罰錢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January 21, 2019, 16:41 (2608 天前) @ Toni

多謝 閣下的查詢。對「扣薪」《僱傭條例》是有條款規定的,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至於勤工獎金或津貼則需按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的內容處理,因法例並無這方面的規定。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另外,設錢甖並以不同理由收取僱員款項,假若未得僱員同意,我們認為乃屬單方面不合理地向他人索取金錢,有機會違法。而合約列明的一小時膳食時間亦是僱員應有權益,僱主不應隨意剝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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