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輪班制僱員取病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所指的醫生證明書(病假紙)乃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上文法例指的「日數」並非按僱員的工作時間來計算,乃是以正常日子的時間計算。基於 閣下所指的情況特殊,我們建議僱員診症後如獲醫生開納病假,應向醫生表明其輪夜班工作跨越2日的獨特性。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