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沒有權唔俾人short notice架?
多謝 閣下的查詢。由於資料不清晰及不足,故無法準確解答,只能提供一些法例資料謹供參考:
按法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簡單來說,假若其中一方無法按合約規定給予足夠的通知期,即於通知期內或即時辭職/解僱以提早終止僱傭合約,支付對方相應的代通知金即可。
*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為議定的期限,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