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年假問題
本人公司在2019年1月21日下午約6時在公司電郵系統內告知公司員工2019年2月4日為公司指定年假。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在假期開始前至少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日期。
在上述情況,僱主的通知期是否只有327小時,是否不足14天 (14天X24小時=336小時,本公司上班時間為上午9:00)?
本人公司在2019年1月21日下午約6時在公司電郵系統內告知公司員工2019年2月4日為公司指定年假。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在假期開始前至少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日期。
在上述情況,僱主的通知期是否只有327小時,是否不足14天 (14天X24小時=336小時,本公司上班時間為上午9:00)?
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法例所指的通知乃以「天」數計,而非 閣下所指的「時」數計,假若以僱主1月21日發出通知起計,至2月3日,原則上是夠14天通知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