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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被不合理解僱

by K女 @, Wednesday, January 23, 2019, 08:45 (2606 天前)

本人最近被公司解僱,而公司所用之理由是*虛報業績*, 事件發生於2018年10-11月之間, 因為10有份有3張銷售單於11月3日才入賬到公司, 但此3張單據本人是徵詢過香港區總經理並得到同意才計算到10月份之銷售額上, 而10月份的佣金已於11月中發出.
到2019年1月13日本人收到電郵通知,因為虛報業績導致佣金計算有差別將本人解僱, 而公司並沒有就此情況發放待通知金.

請問我在徵求過香港區負責人並同意下才將銷售額計算到10月,這樣算是虛報、欺詐嘛?
這情況公司可以不用發待通知金嘛?
這樣算不合理解僱嘛?

謝謝幫忙

K女

懷疑被不合理解僱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anuary 25, 2019, 16:25 (2604 天前) @ K女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據 閣下提及, 閣下的銷售單提早入賬行為乃獲得上司同意及批准,虛報、欺詐原則上乃不適用於 閣下個案,以此情況公司引用並作即時解僱而不作賠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並無任何警告或給予員工改善的機會。

閣下有權向公司追討代通知金、按比例年假……等法定權益,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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