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被不合理解僱
本人最近被公司解僱,而公司所用之理由是*虛報業績*, 事件發生於2018年10-11月之間, 因為10有份有3張銷售單於11月3日才入賬到公司, 但此3張單據本人是徵詢過香港區總經理並得到同意才計算到10月份之銷售額上, 而10月份的佣金已於11月中發出.
到2019年1月13日本人收到電郵通知,因為虛報業績導致佣金計算有差別將本人解僱, 而公司並沒有就此情況發放待通知金.
請問我在徵求過香港區負責人並同意下才將銷售額計算到10月,這樣算是虛報、欺詐嘛?
這情況公司可以不用發待通知金嘛?
這樣算不合理解僱嘛?
謝謝幫忙
K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