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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超時工作

by BG, Wednesday, January 23, 2019, 18:57 (2606 天前)

上司要求我於下班時間後繼續留在公司完成工作,但表明一定不會補OT錢亦無任何補假,員工要在無任何補償下用私人時間工作。請問上司此決定是否合法?於超時工作時間若發生任何意外,公司有否責任?

另外想請問:若員工表明不願無補錢下超時工作,上司以「寫花你report 」作威脅,上司有否干犯法例?

有關超時工作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February 12, 2019, 17:59 (2586 天前) @ BG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中並無太多超時工作的條款*,香港亦無就標準工時立法,所以一般超時工作補償是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當然,一般而言,無薪加班期間會否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就要 閣下向公司釐清,當然我們認為超時工作乃上司安排或指令下進行,亦屬工作期間,理應受到保障。

*超時工作薪酬若屬固定性;或 在過去12個月內平均款額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20%;則僱主在計算上述補償項目的款額時,也須將超時工作薪酬包括在內。

所以,下班後乃屬私人時間,是否加班僱員本身亦有自主權的,僱主或上司不可單方面強逼,要求加班而作任何補償乃是剝削行為。而《僱傭條例》中並無員工評核條款,要以公司機制為準! 假若上司以「寫花你report」作威脅, 閣下可按公司機制向再上一級申訴,但 閣下需提供實質證據證明之。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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