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 閣下的提問涉及兩部份:(1) 調職是否合理合法;(2) 是否符合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資格。
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5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按 閣下提及的資料,調職*很大機會涉及上文第三點: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而公司無因而解僱 閣下,故又未必符合裁員定義(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當然,假若 貴公司同意 閣下要求,以遣散或解僱方式,則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調職如涉及薪酬、待遇等出現下降則另作別論,可能會涉及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