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被不合理解僱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據 閣下提及, 閣下的銷售單提早入賬行為乃獲得上司同意及批准,虛報、欺詐原則上乃不適用於 閣下個案,以此情況公司引用並作即時解僱而不作賠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並無任何警告或給予員工改善的機會。
閣下有權向公司追討代通知金、按比例年假……等法定權益,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