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薪問題
例子: 若果有客人要求請陪診員,A公司會幫客人落booking,陪診員公司會收取費用。根據陪診員公司規則,若果在覆診日48小時前取消booking,就不用繳費。否則,就要繳付費用。而A公司表明會在負責員工工資扣除因為來不及取消booking而衍生的費用。
就以上情況,有以下問題:
1.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 超過$ 300 爲限。”,在這情況,員工因為來不及取消booking,員工是否算 ”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 ? A公司扣除負責員工工資是否合理?
2. 若果當初是客人要求請陪診員,結果到覆診當日說不需要該服務,令A公司員工來不及取消booking,而需要繳付費用給陪診員公司。最後客人又說沒有要求過些服務,不肯繳付費用。在這情況下,A公司想扣除負責員工工資,以清繳該費用,是否合理?
3. 若A公司不扣除工資,而是叫你另外賠償金錢(例如:開發票),有冇違反法例?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