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通知期
你好,本人於2018年12月3日在某公司就任,合約例明試用期為3個月(20181203-20190303),未過試用期辭職為7天通知,過了試用期辭職為一個月通知,如公司在2019年2月20日要求簽約,但合約例明是3個月約(20190304-20190603)
問題1)如我在2019年2月20日簽了約,但在2019年2月28日提出辭職,是否只需7天通知
問題2)如是5天工作,星期六日是否計算,還是要7個工作天才算?
你好,本人於2018年12月3日在某公司就任,合約例明試用期為3個月(20181203-20190303),未過試用期辭職為7天通知,過了試用期辭職為一個月通知,如公司在2019年2月20日要求簽約,但合約例明是3個月約(20190304-20190603)
問題1)如我在2019年2月20日簽了約,但在2019年2月28日提出辭職,是否只需7天通知
問題2)如是5天工作,星期六日是否計算,還是要7個工作天才算?
問題3)合約例明是3個月約(20190304-20190603),如到了20190603當天是否可以直接離職,不用通知期?
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
問題1:假設 閣下簽的新合約(20190304-20190603)為延長試用期,那麼根據<<僱傭條例>>,試用期內,第一個月內無需通知期,試用期內第一個月後離職,則根據合約規定的通知期為準,但不少於7天。
問題2:通知期是計算日數,以通知當日起計,不是以工作日數來計算。若 閣下2月28日提出離職,7日通知期,則最後工作日為3月7日。
問題3:閣下這問題首要釐清自己合約是否合約制明確的僱傭期限,假若是,如僱員在現有合約到期前簽署新合約,則視現有合約到期日為終止僱傭合約日,僱員並不需要給予僱主通知期。
假若不是,則2019年6月3日是指 閣下完成試用期,而非僱傭合約終止日。所以,閣下離職仍需根據<<僱傭條例>>及合約規定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2月28日提出離職,7日通知期,最後工作日不是3月6日?
2月28日 第一天
3月1日
3月2日
3月3日
3月4日
3月5日
3月6日 第七天
多謝 閣下的指正,2019年2月28日發出離職通知,7日通知期,最後工作日為3月6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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