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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連續性合約 休息日薪金計算

by 王嘉靜 @, Wednesday, January 30, 2019, 02:44 (2600 天前)

沒有與雇主簽書面合約,雙方沒有協定過試用期和代通知金的問題,也沒有協定/商討過休息日是否有薪。
上班:星期一至五。休息:星期六日。
入職:2019-1-3 離職:2019-1-21
月薪制 底薪10000
請問我可獲得既人工有幾多?

雇主聲稱我並非連續性合約員工,所以我的休息日沒有薪酬(但我們沒有協定過)。只給了我4193人工。
在沒有協商過休息日有沒有薪酬情況下,我離職後可否成功爭取休息日有薪?

但如果我按照雇主的說法,非連續合約情況下是不包括法定假期(星期日)only,那麽我休息的星期六可否獲得人工?

非連續性合約 休息日薪金計算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February 22, 2019, 14:11 (2576 天前) @ 王嘉靜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當然,這裏需了解 閣下入職時所協議的每週工時是多少?

而根據 閣下的資料,雙方沒有簽署合約,口頭上亦沒有協定過試用期或休息日是否有薪,則主動權可能會在僱主一方。加上 閣下入職時日短,可證休息日有薪的例子亦未必有,例如公司在計算法定權益時是以:月薪 除以 當月日數/ 30天/ 365天等。

基於資料不足,故無法判斷休息日是否有薪,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更多資料,如公司全體員工是否有相同規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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