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散工 沒有書面合約 薪水方面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假設 閣下合約符合連續性合約的規定,且未有列明疾病津貼是優於《僱傭條例》處理,則根據《僱傭條例》,首先病假必須不少於連續四天,並累積了足夠的有薪病假及出示到病假紙,方能享有疾病津貼。
而 閣下在通知期第五天開始請假病,距離最後上班日只有三天,因此未能享有4/5天薪金的疾病津貼,即僱主有權扣薪,究其原因乃是病假第四天開始 閣下與公司已終止僱傭關係,故僱主並不需要承擔相關支付責任。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