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我工傷之後,但醫生沒有俾病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January 31, 2019, 15:28 (2598 天前) @ Vanessa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員若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補償項目包括工傷病假錢(4/5人工)、醫療費及永久或部份喪失部份工作能力補償金(此需勞工處作判傷)。

工傷程序:僱員如因工受傷,應立即通知僱主/上司,否則可能延誤追討工傷補償的事宜。通知僱主後,僱員亦應立即前往求診,並向註冊醫生表明因工受傷一事,及後呈交正本病假紙及醫療費收據給僱主,以便僱主支付工傷病假錢或醫療費,僱主需在受到通知後14日內向勞工處呈報工傷個案,否則違法。

假若 閣下求診後,只獲醫生只開納到診紙,是不符合上述病假紙*要求,即12月1日至31日 閣下無法享有工傷病假錢,僱主亦不會視 閣下個案為工傷。至於1月4日至7日會被視為病假,如符合出示到病假紙及累積了足夠的有薪病假,是可享有4/5疾病津貼。

*病假紙即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