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意外火警暫停營業10天 員工10天會有薪金嗎?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有停工法例,定義是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a)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b)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而 閣下指公司因火警而停業,屬業務暫時停止的一種情況,而在於僱員方面期間則涉及停薪留職或停工或放取年假等情況。前兩種情況僱員無權要求僱主支付薪酬,原因是僱員事實上並無為僱主工作,第三種情況則以假期代替,僱員是可以享有假期薪酬。
當然,停工或單方面的停薪留職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的一半,例如正常工作日數是20天,若停工踏入第11天開始,便符合法例「停工定義」,可視僱主解僱,僱主要按勞工法例作出補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