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年假俾取消
多謝 閣下的查詢。
1. 按《僱傭條例》,年假的放取,是僱員在工作滿12個月之後的12個月內放取,與公司的財政年度並無關係,如 閣下公司在入職時已經通知員工不可累積年假,即設有條件僱員不放取年假當自動放棄,亦應在2019年6月1日或之後實施該合約條款,否則僱主即屬違法,僱員有權追討。
2. 至於應何時放取年假,不同行業或公司都有不同的做法,但按法例: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法例參考: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