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病假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假設 閣下符合以下條件,僱主就須給予4/5病假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由於資料不足,只能假設,假設 閣下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並出示到病假紙,則出4/5工資(疾病津貼);至於當中有病假撞正休息日,該日視作休息日,有否4/5的疾病津貼則要視合約規定休息日屬有薪與否,而僱主不需另補病假。或者當中有病假撞正法定假日*,則該日出全薪,而僱主不需另補病假及疾病津貼。
*假若合約規定僱員休有薪公眾假期,理論上與法定假日一樣處理。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