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時間及假期等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
1)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假設 閣下須給予的通知期為一個月,而 閣下於 2月4日遞信,辭職信上的「最後上班日」應為3月3日。
2) 由於通知期內 閣下仍屬正常受僱期間,因此 閣下仍可根據合約條款享有期間的公眾假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