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信 ? 一個月前通知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假定僱主解僱須給予通知期為一個月,如 閣下要求僱員於2月2日正式離職,則 閣下的解僱信及通知需於1月3日或之前發出。
就 閣下個案而言,即使給予足夠的通知期,假若僱員符合資格領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是需要支付的。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款額:
‧月薪僱員:(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 由僱員選任何 18 天工資*)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未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以$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15,000)爲上限。
有關法例詳情可參閱: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