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問題 by Jasmine , Friday, February 01, 2019, 02:36 (2597 天前) 1月31號公司通知因訓練理由需2月1日到元朗翻工而公司亦知本人居住港島南區而本人不同意即時遞交辭職信 本人已剛剛過3個月需多翻1個月為通知期 本人是否應按照公司安排到元朗上班嗎?本人現在的問題是已簽合約但公司一直冇給予本人合約的影印本
調職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February 13, 2019, 17:06 (2585 天前) @ Jasmine 多謝 閣下的查詢。因你已過試用期並辭職,根據《僱傭條例》及合約規定,你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需給予僱主一個月的通知期*,如閣下於2019年1月31日遞交辭職信,最後工作日為2月28日,或者你可以支付代通知金代替而即時離職。 *假設 閣下合約規定的通知期為一個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