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假定 閣下符合上文的三項條件,則通知期內的病假亦可領取疾病津貼,前提是你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相反,不符合上文條件則屬無薪病假,僱主有權不支付工資。
有關詳情,請參閱: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