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一個月通知放大假時可否開始新工
你好,我於新公司由3月1日開始合約。舊公司的合約列明要1個月通知,我還有10日有薪大假未放。
請問我可否於舊公司工作至2月28日,之後於3月1開始放舊公司的10日大假,同時3月1日開始返新工?如果雙方公司都同意,有否違反任何勞工法例?謝謝。
你好,我於新公司由3月1日開始合約。舊公司的合約列明要1個月通知,我還有10日有薪大假未放。
請問我可否於舊公司工作至2月28日,之後於3月1開始放舊公司的10日大假,同時3月1日開始返新工?如果雙方公司都同意,有否違反任何勞工法例?謝謝。
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 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
在離職通知期內放有薪年假,是否需要補回通知期?
其實是需要的。根據法例,離職通知期開始後,除了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外,僱員必須如常上班,僱主 有權不讓僱員請假,並可以「通知期不足」為由,要求僱員補償代通知金或延長通知期(補代通知金 是不用對方同意,而延長通知期則須雙方同意)。
若僱員離職時,僱主仍有欠僱員年假或補假,法例規定僱主必須以相等日數的工資補償給離職僱員, 此假日補償金必須連同該僱員最後一期工資發放。
舉例說,如果僱員想提早10 天離職,就須補償10 天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給僱主;相反若僱主欠僱員10 天假期,亦須補償10 天假日補償金給僱員。由於以上兩項數目可互相抵觸,故出現假期可以代替通知 期的錯覺。而事實上,通知期只能以代通知金抵償,法例是不容許以假期代替通知期的。
謝謝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有薪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通知期內#,但如果僱傭雙方同意, 閣下是可以於通知期內放取年假,即2019年2月28日為僱員最後工作日,而僱主則支付工資至3月10日。
所以,首要是 閣下舊公司同意你在通知期放取年假,並且不需要你補回通知期日數。當然, 閣下亦可支付3月1日至3月10日這期間的10天代通知金給舊公司離職,基於舊公司尚欠10天有薪年假薪酬予 閣下*,兩者屬互相抵銷。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終審法院於二○○八年審理的一宗民事上訴案件(案件號碼:FACV7/2008)的判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然而,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如有爭議,最終須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