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而工傷期間 閣下仍屬受僱,乃僱員身份,因此需計算年資亦有權獲得有薪年假。而有關「年假的發放」,條例有訂明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除非僱主有優於法例的安排,否則 閣下應於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間放取上年度的有薪年假。
有關詳情,請參閱: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