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僱傭條例》第五章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 可申領的有薪病假細節,我於勞工處網頁找到一則關於勞工法例疑問解答的 範例回答
問 2. 如 何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
答 2.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想請問一下 我於現職公司中為連續性合約受僱員工,並已超過最初受僱日12個月,我是否享有勞工法例所提及的【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而我司的員工守則說明 所有員工(不論連續受僱時間),均只有每月最多2日有薪病假日,第3日病假則屬於無薪假期.
是否與勞工法例出現抵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