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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僱傭條例》第五章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by peter, Monday, February 11, 2019, 13:01 (2587 天前)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 可申領的有薪病假細節,我於勞工處網頁找到一則關於勞工法例疑問解答的 範例回答

問 2. 如 何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

答 2.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想請問一下 我於現職公司中為連續性合約受僱員工,並已超過最初受僱日12個月,我是否享有勞工法例所提及的【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而我司的員工守則說明 所有員工(不論連續受僱時間),均只有每月最多2日有薪病假日,第3日病假則屬於無薪假期.
是否與勞工法例出現抵觸?

有關《僱傭條例》第五章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by hr small potato, Monday, February 11, 2019, 15:14 (2587 天前) @ peter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
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
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有關《僱傭條例》第五章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rch 08, 2019, 12:01 (2562 天前) @ peter

謝謝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但 閣下要留意的是,按法例病假獲取「病假津貼」的資格是:(1)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2) 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3)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閣下所提及的法例條文)。而按法例病假才於連續4天是沒有疾病津貼。

假若 閣下公司合約或員工守則違反法例,是無效的。所以 閣下可按法例規定第13個月起每月累積4天有薪病假。當然, 貴公司每月支付兩天有薪病假,是否指病假不需要符合上文第二段第1點病假連續4天的要求? 這方面需 閣下釐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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