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及後的法定假期即可享有薪酬,與試用期超逾三個月並無關係。另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簡單來說,試用期首三個月內的法定假日 閣下是可放假但無薪,因應已受僱滿三個月,閣下辭職亦可享有按比例有薪年假薪酬。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