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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February 12, 2019, 15:13 (2586 天前) @ 柯小姐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
#若僱主不依法例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並不受試用期的影響。假若清掃廁所乃屬公司指派 閣下的工作,是符合工傷的條件。
如僱員因工受傷,以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即經香港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僱主須支付下列補償:
1.工傷病假錢(4/5)
2.醫療費(設有上限)
3.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的費用

至於手關節受傷一事,假若亦屬工作期間受傷,而 閣下亦在事發後即時通知上司/僱主,並有前往香港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作診治及獲得病假紙,僱主需按《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14天內向勞工處呈報工傷意外*,並按期支付工傷病假錢或醫療費。
*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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