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2年合約制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February 12, 2019, 15:22 (2586 天前) @ 符先生

多謝 閣下的查詢。一般而言,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按僱傭條例和合約的規定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即可。

至於 閣下提及的賠償剩下日期的工資乃屬合約的「懲罰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是一些公司保障自身利益的手段,但一般是用於限制某些關鍵職位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人士。而《僱傭條例》中並無「懲罰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相關條文,故要以合約條文為準!

當然,判斷合約內「懲罰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是否適用,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根據過往案例,若該員工的離職確實會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條款所作的懲罰和限制可以切實反映該損失並保障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的話,該條款是可以視為有效並予以執行的,如公司已支付培訓課程的學費。
相反,若公司並未產生或將不會產生任何損失,只是為阻嚇僱員或藉此從中得利的話,將被視為無效。而離職要賠償餘下日子的工資,我們認為乃屬不合理不合情的條款,當然假若僱主堅持要僱員賠償,是否無效或相關爭議最終需要透過法院裁決才能獲得解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