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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人工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February 12, 2019, 15:41 (2586 天前) @ jacky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 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

所以,要釐清 閣下入職時所協定的工資期最後一天是那一天? 假若是每月15日,即每月22日或之前僱主需支付工資。相反,假若以收到簽到紙為工資期最後一天,則以該日起計7天內僱主需支付工資。

另外,有關強制性公積金的供款安排,由於僱主無須安排僱用期少於60日的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除外),因此僱主需在僱員受僱第60日所在的公曆月最後一日後的第10日或之前,為新僱員作首次供款(包括第1個月的僱主供款)。

一般而言,按月支薪的一般僱員的供款日為每月的第10日,而臨時僱員的相關發薪日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為該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如供款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供款日順延至該日之後第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任何日子。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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