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一個月通知放大假時可否開始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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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傭條例》,有薪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通知期內#,但如果僱傭雙方同意, 閣下是可以於通知期內放取年假,即2019年2月28日為僱員最後工作日,而僱主則支付工資至3月10日。
所以,首要是 閣下舊公司同意你在通知期放取年假,並且不需要你補回通知期日數。當然, 閣下亦可支付3月1日至3月10日這期間的10天代通知金給舊公司離職,基於舊公司尚欠10天有薪年假薪酬予 閣下*,兩者屬互相抵銷。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終審法院於二○○八年審理的一宗民事上訴案件(案件號碼:FACV7/2008)的判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然而,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如有爭議,最終須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