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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February 13, 2019, 16:48 (2585 天前) @ ki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沒有做滿多少個月後休息日會變有薪的說法。

另外,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 12 天法定假日:
(1) 1 月 1 日
(2) 農曆年初一
(3) 農曆年初二
(4) 農曆年初三
(5) 清明節
(6) 勞動節(5 月 1 日)
(7) 端午節
(8)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 月 1 日)
(9) 中秋節翌日
(10) 重陽節
(11) 國慶日(10 月 1 日)
(12)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至於法定假日薪酬,僱員需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才可享有。

另外,有關強制性公積金的供款安排,由於僱主無須安排僱用期少於60日的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除外),因此僱主需在僱員受僱第60日所在的公曆月最後一日後的第10日或之前,為新僱員作首次供款(包括第1個月的僱主供款)。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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