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每月有6日假期(包括法定勞工假及例假),每個星期5會出下一星期既更表,我今個星期1放假,係咪應該下星期1一定要放比我?定係佢每星期更表只要有一日假期就可以?例如我今星期1放完,佢星期5出既更表可以偏我下星期2先放假(即係第8日先放有無問題?)但係佢又係每星期有1日假期,法例意思係咪最多連續返6日就要放1日?定係我今星期1放左1日,下星期日先再放假都無問題?因為依家我公司係賣衫,今個星期日最後1日搬遷,咁公司今日就話下星期1全部人都唔可以放假要執倉,除非屋企死左人或者林樓先可以放,咁我今星期1放完假之後就無假放,咁我下星期1到底係咪應該比我放?但下星期一就係8月,係咪又重新計?
多謝閣下查詢,閣下的問題主要在休息日的放取上,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另外休息日由僱主指定,並可分爲固定性及非固定性:
• 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
• 非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 該月休假表均可。
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
而閣下的情況正好是非固定性休息日,公司是用休假表來通知僱員休息日的安排,因此有機會兩個休息日之間會超過7天才(例:上星期一放休息日,今星期五才放)。由於僱傭條例有另定休息日的安排,這做法如果閣下同意及另定休息日在30 天之內已經放取的話,公司是沒有違法的。不過閣下是不用擔心的,休息日、勞工假在僱傭條例中是明確規定每年度可放取的日數,休息日是每年52天,勞工假是每年12天,因此閣下可以統計一下每年是否放足休息日、勞工假,便可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了。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