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要求早走,大假及通知期要如何計算?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 閣下提早至2019年1月25日終止僱傭合約,則你須支付僱主由1月26日至2月15日止,總共21天的代通知金,包含有薪休息日*及法定假日。當然,假若僱主同意 閣下於1月26日開始放取10天年假#,則代通知金支付日數另作別論。
*假設休息日有薪
#終審法院於二○○八年審理的一宗民事上訴案件(案件號碼:FACV7/2008)的判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然而,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如有爭議,最終須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代通知金及年假薪酬,均是以 閣下終止僱傭合約日前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乘以 所需日數計算。
注意:在計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 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 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 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