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離職通知期內公司可否解僱員工
新年前公司表示因經營果難及員工表現未如理想,會俾一個月通知期員工(口頭講),員工當時提出唔同意公司講法但尊重公司決定,希望自動離職,當時雙方都同意及公司接受員工請辭,生效日為3月4日。
現在公司可否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推番之前員工自動離職的說法?
新年前公司表示因經營果難及員工表現未如理想,會俾一個月通知期員工(口頭講),員工當時提出唔同意公司講法但尊重公司決定,希望自動離職,當時雙方都同意及公司接受員工請辭,生效日為3月4日。
現在公司可否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推番之前員工自動離職的說法?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主或僱員任何一方均可終止僱傭關係,只須按法例或合約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就 閣下的提問,是僱員自動離職,一或是被僱主解僱,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一般涉及法例方面則是視乎雙方的權益有否受損,如代通知金。至於加班與否僱員應有決定權,僱主不可單方面強逼加班。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謝謝回覆!
現在情況是本人於2月1日提交辭職信,注明生效日為3月4日(last day Mar 3),當時僱主已同意並接受請辭。及至近日因本人拒絕加班一事與僱主有分歧,現僱主提出由於本人的通知期長過一個月,僱主希望本人提早離職,並且不會發放3月1-3日的薪金,請問僱主是否有權單方面要求僱員提早離開而不支付3月1日至3日的代通知金?有否相關條文可供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