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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年假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August 01, 2014, 14:32 (4235 天前) @ Amy Mak

我看過法例, 僱主可以選擇共同年, 但請問預付假期是否遺法?? 若公司同意同事未預放(理應第二年才放)的
假期可於第二年底放回, 但同事仍然不放, 是否有權取消?? 而累積的假期是否不應超過14天?? 法例上有沒有上限??

共同年假是指僱主可選擇決定採用一段由他所定的12個月期間作為假期年,以計算他所有僱員的年假,在此情況下,他每一名僱員有權根據本部享有按照本條決定的年假。僱主在根據本條作出決定前,須以書面給予他每一名僱員1個月通知;或在僱傭地點顯眼處張貼通知,以給予1個月通知。而假期年正常是由入職起計12個月為一個週期,完成一個週期在下一個週期可以放取上一個週期產生的年假。因此年假應完成一個假期年才會產生,而僱傭條例中亦明確規定,僱員有權享有的年假須在緊接與年假有關的假期年屆滿後12個月內由僱主給予並由僱員放取。所以在未完全該期年,便先預支年假是不合理的,但是在這情況下都要視乎對僱傭雙方有否權益的損害,在不損害雙方權益的情況下,僱傭雙方是可以協商處理方法。因此是否有利益損害是需要由我們自己判斷的,而當我們利益受到損害時,我們便需要引用法例保障自己,在閣下的情況公司提出更改僱傭合约,如閣下不同意及損害了閣下的利益的情況下,在僱傭條例上是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约。

另外是否可以取消僱員過期未放的年假,是要視乎合約規定,如果合約沒有該項規定,即不能取消僱員過期未放的年假。而14天的上限是法例每年產生年假的上限,而不是累積未放年假的上限。另外如公司合約規定的年假是優於法例,則公司是不能違反合約條款,給予少於合約規定的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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