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假期一問
想問2月交左辭職信後,因為人手問題公司冇放到2月內3日勞工假。離職後公司應否以金錢補償以上3日勞工假?
想問2月交左辭職信後,因為人手問題公司冇放到2月內3日勞工假。離職後公司應否以金錢補償以上3日勞工假?
想問2月交左辭職信後,因為人手問題公司冇放到2月內3日勞工假。離職後公司應否以金錢補償以上3日勞工假?
視乎按4118受僱咗幾耐,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即所謂「買假」。
當然,假若僱員已離職,但僱主又未支付僱員未放取的法定假日薪酬*,僱員有權追討,僱主有責任支付假日薪酬。按法例,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