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假日一問
本人10月入職,因為公司規定和勞工法例,在未滿3個月時不會享有有薪年假,所以在10月至1月都沒有放過年假。再者,我在2月5號向公司提出離職要求並確定最後工作日是3月10號。最近收到公司3月的更表,更表表示我有4日年假和3日勞工假(應是2月的勞工假)沒放,因此有以下疑問。
1. 根據勞工法例,係未滿1年內離職的話只可享有該年度的年假,因此我離職後只會取得2日年假的薪金(1月,2月)?
2. 離職後未享有的勞工法例公司是否需要補償薪金?
3. 按照合約1個月有4日例假,而在2月確確實實享用了4日的假期,因此想問公司是否應先計算勞工假而非例假?亦即是話應該先放勞工假後放例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