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 有薪病假累積是否包含病假期間 ? 及無薪病假解僱
Q1
A 累積有薪病假 10天 (5個月受僱於C.contract)
然後因病需60天病假。
計法A: 無薪病假 = 60- 10 = 50天 ?
還是計法B
無薪病假= 60 - 10 - (因病兩月己額外累積的4天) = 48天 ?
Q2
假如僱主於僱員「無薪病假」期間解僱,并有正當理由(如人手緊張) 是否如ordinance 第九章中屬於違法終止合約?
謝謝。
Q1
A 累積有薪病假 10天 (5個月受僱於C.contract)
然後因病需60天病假。
計法A: 無薪病假 = 60- 10 = 50天 ?
還是計法B
無薪病假= 60 - 10 - (因病兩月己額外累積的4天) = 48天 ?
Q2
假如僱主於僱員「無薪病假」期間解僱,并有正當理由(如人手緊張) 是否如ordinance 第九章中屬於違法終止合約?
謝謝。
*更正計法B應為 60-10-4 = 46.
Q1
A 累積有薪病假 10天 (5個月受僱於C.contract)
然後因病需60天病假。計法A: 無薪病假 = 60- 10 = 50天 ?
還是計法B
無薪病假= 60 - 10 - (因病兩月己額外累積的4天) = 48天 ?
Q2
假如僱主於僱員「無薪病假」期間解僱,并有正當理由(如人手緊張) 是否如ordinance 第九章中屬於違法終止合約?
謝謝。
Q1 錯曬,法例上並無咩所謂無薪病假日數計算方法。某人按連續性合約做滿左5個月。又假如你咁岩係滿左5個月哥日個翌日起為病假首天(指明日期),即係話你係哥個時空間手上只係有10人有薪病假可供使用,謹此而已。
Q2 由於係哥個時空間你已經唔再享有有薪病假,處於缺勤期間,僱主有權解僱。只於咩「ordinance 第九章違法終止合約?」唔知你問乜。
法例上只有講過「9.僱主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係需要僱主舉證。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zh-Hant-HK?INDEX_CS=N&xpid=ID_1438403462056_001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病假期間仍屬受僱,故有薪病假仍可累積。
由於資料不足,我們只能假設,假設 閣下受僱滿5個月後連續病假2個月,即受僱第6個月期間累積到10天有薪病假,簡單來說第6個月 閣下可享有10天病假的疾病津貼*,其餘為無薪病假;到受僱滿6個月後, 閣下累積2天有薪病假於第7個月使用,即第7個月 閣下可享2天病假的疾病津貼*,其餘為無薪病假,如此類推。
*病假需連續性4天或以上,以及出示到醫生證明書(病假紙)
另外,法例只規定有薪病假期間不可解僱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除外),否則違法。所以,無薪病假期間只要僱主按法例或合約的規定,給予僱員足夠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以及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解僱僱員並無違法。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