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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假補回安排

by asher @, Thursday, February 28, 2019, 17:00 (2570 天前)

話說我本身2月係4,5,8號,放左3日病假
原定5,6,7號放初一至三既勞工假
之後15號本身係放勞工,但主管改左更表個日變例假

咁問題黎
1.個3日病假應該唔可以係勞工假入面扣?
2.5號初一我自己請病假,咁個日應唔應該補番勞工假?
3.如果補番5,6,7號個3日最遲係咪要90日內補番(60日+30日前後),如果唔係傭主就犯法,最高可罰款5萬元?

勞工假補回安排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March 02, 2019, 11:53 (2568 天前) @ asher

多謝 閣下查詢。 閣下所提出的資料及時序不清晰,如年初一至三 閣下究竟是放假,一或是被僱主安排上班而需另定假日。

假若是前者, 閣下的病假只有2019年2月5日與法定假日重叠,按法例病假與法定假日重叠,當法定假日出全薪,僱主不需另補病假及給予疾病津貼。而2月4日及8日則僱主可扣薪,因不符合享有疾病津貼的資料。
第五章:疾病津貼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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