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假補回安排
話說我本身2月係4,5,8號,放左3日病假
原定5,6,7號放初一至三既勞工假
之後15號本身係放勞工,但主管改左更表個日變例假
咁問題黎
1.個3日病假應該唔可以係勞工假入面扣?
2.5號初一我自己請病假,咁個日應唔應該補番勞工假?
3.如果補番5,6,7號個3日最遲係咪要90日內補番(60日+30日前後),如果唔係傭主就犯法,最高可罰款5萬元?
話說我本身2月係4,5,8號,放左3日病假
原定5,6,7號放初一至三既勞工假
之後15號本身係放勞工,但主管改左更表個日變例假
咁問題黎
1.個3日病假應該唔可以係勞工假入面扣?
2.5號初一我自己請病假,咁個日應唔應該補番勞工假?
3.如果補番5,6,7號個3日最遲係咪要90日內補番(60日+30日前後),如果唔係傭主就犯法,最高可罰款5萬元?
多謝 閣下查詢。 閣下所提出的資料及時序不清晰,如年初一至三 閣下究竟是放假,一或是被僱主安排上班而需另定假日。
假若是前者, 閣下的病假只有2019年2月5日與法定假日重叠,按法例病假與法定假日重叠,當法定假日出全薪,僱主不需另補病假及給予疾病津貼。而2月4日及8日則僱主可扣薪,因不符合享有疾病津貼的資料。
第五章:疾病津貼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