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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

by T @, Friday, March 01, 2019, 01:20 (2570 天前)

你好,我剛申請一個月後離職,公司知我轉去同行公司,仍有傾條件希望留人,
但拒絕後,公司表示合約有寫半年內不能在同行工作,這是否需要理會?如同行但職位
不同會否有影響?謝謝

離職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March 02, 2019, 11:38 (2568 天前) @ T

多謝 閣下的查詢。 閣下所指的問題乃「限制性條款」,《僱傭條例》並無相關的條款,故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一般而言,在合約中訂明僱員不得離職後某段時間內從事相關業務,否則需賠償是屬限制性或懲罰性條款,是一些公司保障自身利益的手段,但一般是用於限制某些關鍵職位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人士。

當然,判斷合約內「懲罰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是否適用,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根據過往案例,若該員工的離職確實會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條款所作的懲罰和限制可以切實反映該損失並保障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的話,該條款是可以視為有效並予以執行的,如公司已支付培訓課程的學費。

相反,若公司並未產生或將不會產生任何損失,只是為阻嚇僱員或藉此從中得利的話,將被視為無效*。
*是否無效或相關爭議最終需要透過法院裁決才能獲得解決。

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更多資料如僱傭合約內容。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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