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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紅問題

by 小典倩 @, Friday, March 01, 2019, 16:13 (2569 天前)

如僱主在上年農曆年通知我,年底有花紅,在上年年底先給我50%, 餘下50%在今年四月發放.
因我剛另找到新工作,通知僱主離職時,僱主說那50%的上年花紅就會取消了(之前沒有通知我這個條款)!這個合法嗎?

花紅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March 02, 2019, 10:55 (2568 天前) @ 小典倩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要回答 閣下的問題,首要釐清該花紅是屬年終酬金,一或是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假若屬前者,則法例規定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請告知入職日期),便可獲得年終酬金。

當然,這裏又要釐清 閣下的酬金期,按法例酬金期應根據僱傭合約內指明的期間,但如果沒有指定,則以農曆年度計算。按 閣下提及2018年12月獲取了50%花紅,酬金期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機會較大,但這方面需 閣下釐清。

假設酬金期為1月1日至12月31日,而 閣下又受僱滿整個酬金期,是有權享有餘下50%花紅,至於事後增設合約花紅發放條款是需要雙方達成協定才能執行,不可單方面更改。
所以,第二筆花紅支付期雖然原定是2019年4月,但基於 閣下離職,則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由於資料不清晰,我們只能假設,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更詳細的資料。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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