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紅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要回答 閣下的問題,首要釐清該花紅是屬年終酬金,一或是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假若屬前者,則法例規定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請告知入職日期),便可獲得年終酬金。
當然,這裏又要釐清 閣下的酬金期,按法例酬金期應根據僱傭合約內指明的期間,但如果沒有指定,則以農曆年度計算。按 閣下提及2018年12月獲取了50%花紅,酬金期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機會較大,但這方面需 閣下釐清。
假設酬金期為1月1日至12月31日,而 閣下又受僱滿整個酬金期,是有權享有餘下50%花紅,至於事後增設合約花紅發放條款是需要雙方達成協定才能執行,不可單方面更改。
所以,第二筆花紅支付期雖然原定是2019年4月,但基於 閣下離職,則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由於資料不清晰,我們只能假設,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更詳細的資料。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