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佣?
想問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勤工津貼或勤工花紅定義
如果公司合約例明,員工在銷售額不足下,仍會發放指定金額佣金(例如原本佣金計算後應為5000,但僱主發放10000)
咁多發放既5000,算唔算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勤工津貼或勤工花紅?
如果員工工資計算係底薪$8000+勤工$3000+佣金$10000(如果銷售額不足下仍然發放之指定金額)
咁員工連續請4日或以上病假,僱主計算工資時應該點計?佣金部分係計員工原本所應得既,定係公司已發放既?
Thank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