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年假及離職通知問題 by SHUN , Saturday, March 02, 2019, 19:38 (2568 天前) 如合約列明首月離職需一日通知, 第二,三月需七日, 1月30日入職, 而2月4至11號為年假, 試用期未滿理應不享有有薪年假, 請問3月2日離職通知應計首月(一日) / 第二個月(七日)?
試用期年假及離職通知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rch 08, 2019, 17:03 (2562 天前) @ SHUN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終止合約是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而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終止合約則可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另外,如 閣下的受僱期少於3個月,是不能享有法定假日、按比例年假薪酬。假如 閣下2019年1月30日入職,試用期為三個月,3月2日發出離職通知,屬試用期第一個月後,合約明確訂明通知期,故需給予對方7天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