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計糧,僱員補回代通知金?
本人11月4日入職,底薪13000。三個月試用期。
2月1日交辭職信,通知期到3月2日。
但僱員提早2月23日離職。
僱主表示要求僱員補回7天代通知金。
請問計算方法是
月薪 - (月薪/30日 x7天)
還是
(月薪/ 30日 x 己上班日數 )- (月薪/30日 x7天)
?
另外,僱主第一份出給僱員的薪金已扣了mpf 。
但僱主直到現在都未有給僱員供款。
謝謝
本人11月4日入職,底薪13000。三個月試用期。
2月1日交辭職信,通知期到3月2日。
但僱員提早2月23日離職。
僱主表示要求僱員補回7天代通知金。
請問計算方法是
月薪 - (月薪/30日 x7天)
還是
(月薪/ 30日 x 己上班日數 )- (月薪/30日 x7天)
?
另外,僱主第一份出給僱員的薪金已扣了mpf 。
但僱主直到現在都未有給僱員供款。
謝謝
計算通知金, 是應該為僱員/僱主「終止合約的日期」前 12 個月內 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2007 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
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
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I) 有關法定權益項目:
1. 假日薪酬
2. 年假薪酬
3. 疾病津貼及有關條文3
4. 產假薪酬及有關條文4
5. 侍產假薪酬
6. 年終酬金
7. 代通知金
8. 不遵從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的額外款項5
咁我想請問是月薪 扣7日通知金,還是 返工日數 扣7日通知金?
法例規定,僱主須從僱用期首日開始作出僱主部分的強制性供款,僱員則享有免供款期,無須為僱用期首30日作出僱員部分的強制性供款。僱主若沒有供款,已經觸犯法例,如有需要請致電強積金管理局投訴及追索。
另外,按法例規定,無論是辭職/解僱,僱傭雙方都需要給對方通知期,假若即時辭職或解僱,或者通知期期間一方提早終止僱傭合約,需給予對方「代通知金」。由於 閣下要提早7天離職,故需要支付相關代通知金予僱主。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
終止合約通知的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的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須付給工資的日數 = 代通知金
*如僱員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MPF法例參考
http://www.mpfa.org.hk/tch/mpf_system/system_features/contributions/index.jsp
每日平均工資計算參考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