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天數計算
本人月薪制, 休息日及公眾假期均有薪,公司亦以全薪支付病假; 現有以下問題:
(1) 本人截至1月已累積36天有薪病假, 在整個2月因病休息, 請問在2月底的病假結餘是
36-28 = 剩8天, 或是 36-17 = 剩19天? (17是2月份工作天數)
(2) 如病假需要延長至3月31日, 當有薪病假扣完后, 工作天定為無薪假, 但休息日及公眾假期公司是否仍需支付全薪?
謝謝解答.
本人月薪制, 休息日及公眾假期均有薪,公司亦以全薪支付病假; 現有以下問題:
(1) 本人截至1月已累積36天有薪病假, 在整個2月因病休息, 請問在2月底的病假結餘是
36-28 = 剩8天, 或是 36-17 = 剩19天? (17是2月份工作天數)
(2) 如病假需要延長至3月31日, 當有薪病假扣完后, 工作天定為無薪假, 但休息日及公眾假期公司是否仍需支付全薪?
謝謝解答.
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
(1) 根據《僱傭條例》,當病假與休息日重疊時,該日視為休息日,但是否享有疾病津貼@則視乎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而僱主不需另補病假。至於扣減有薪病假日數準則,則以該日病假是否享有疾病津貼而定。另外,當病假與法定假日*重疊時,當法定假期出全薪,僱主無須另補病假及疾病津貼。因此您病假結餘為36-25#=11天。
#2019年2月5-7日為法定假日
(2) 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而休息日可屬有薪或無薪。就你的提問,假設整個3月都是病假,再按上文第一段法例,在 閣下使用完累積之有薪病假日後病假撞休息日,基於不符合享疾病津貼的條件,即屬無薪病假(休息日無薪),但法定假日*則屬有薪。
*假設公眾假期與法定假日同一處理
@享疾病津貼的資格: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