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全職員工既定義同超時工作既問題
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並無全職/兼職員工的定義,只有連續[生合約的定義: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俗稱4.1.18)。
1.) 現時,<<僱傭條例>>並無太多『超時工作』條文,有的都只是涉及超時工作薪酬,香港亦未就標準工時立法。
所以,那些時間計算為超時工作(OT),以及OT有沒有「補償」或「補償」計算方式,均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商為準! 當然OT與否,應由僱主提出合理加班要求,僱員按自身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僱主不可單方面強逼僱員OT。
雙方需就加班達成協定,即表示僱員有權拒絕加班的,僱主更不可因僱員拒絕加班對僱員作懲罰行為。
2.) 按法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為同一僱主服務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並於隨後12個月內放取(第二年)。如 閣下合約無訂明優於法例的年假日數,則根據法例,第一年享有7日有薪年假。
3.) 根據強積金制度,有關供款額的入息額,是指僱主以金錢形或支付予僱員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