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年假及離職通知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終止合約是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而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終止合約則可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另外,如 閣下的受僱期少於3個月,是不能享有法定假日、按比例年假薪酬。假如 閣下2019年1月30日入職,試用期為三個月,3月2日發出離職通知,屬試用期第一個月後,合約明確訂明通知期,故需給予對方7天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