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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期一問

by Henry @, Saturday, March 09, 2019, 02:10 (2562 天前)

本人2016年8月中至18年9月尾在公司任職, 每天日薪計, 一直每月有供強績金, 公司有給我2次年假每次7天, 但呢2年內公司是沒有給我每年12天的法定勞工假, 有次我追問老闆法假的事佢沒有回應我, 之後18年10月就要我簽長工, 將我日薪×25天計算(每月5天假)直到現在。聽同事講簽左長工第5天假便是法假了, 是嗎? 可以嗎?
現在請教下大家, 我19年3月离職了, 我是否可追討之前16年8月至18年9月的法定假期? 18年10开始至今簽長工的第5天假可對充法假嗎? 我想清楚才向公司討回, 如公司不補償假期我可怎樣做? 請大家幫幫忙。。。。

法定假期一問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March 25, 2019, 17:23 (2545 天前) @ Henry

多謝 閣下的查詢。假如你在2016年8月中至18年9月尾在公司任職期間符合「每星期工作18小時」,即屬連續性合約(不論月薪/日薪/時薪/件薪……),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請告知我們 閣下每週工時,方能準確解答。

至於法定假日(勞工假),按法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根據 閣下提及僱主有給予有薪年假,進而推論 閣下工作滿三個月後應可享法定假日薪酬*,故你可向僱主追討2016年11月中至18年9月尾的法定假日薪金。
而根據時效條例, 閣下可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六年內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簡單來講可追討近六年內所欠薪金。
*假設符合連續性合約

由於法例容許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但需於假日前或後60天內另定假日予僱員。當然, 閣下假期權益有否受損,可計一計算,例子:按法例一年有52天休息日,12天法定假日,受僱滿12個月後(第一年)可享年假7天,即71天。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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